“水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稀缺的自然资源,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日前,晋州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辖区内一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用于生产经营,且未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相关行政机关并未按规定加征水资源税,违反了水资源税的征收和纳税管理规定,导致国有水资源税款流失。
该院立案后,依法向主管行政部门调取企业取用水相关证照、水资源税有关申报、采集信息。为避免水资源长期遭到损害,依法全面固定证据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建议书。在该院的督促协同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目前对该企业的罚款及水资源税的征缴已全部落实到位。在整改过程中,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大国有税收的宣传力度,开展了水资源税款征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该案的办理,不仅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更取得了“一封检察建议带动开展一项专项整治”的良好效果。
结案后,该院主动与水利部门座谈磋商,围绕水资源税收工作情况、水利和检察机关配合机制、有关监管漏洞及经验做法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交流。双方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双方信息共享、技术协作的工作原则,建立了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协作机制,共同发力解决因协调配合不足而产生的问题。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水资源保护任重道远。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推进“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活动,加大对水资源等生态资源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携手行政机关,多措并举保护生态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