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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
时间:2019-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

  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线索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

  实践中,对于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等发现案件线索的,视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2)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或违纪线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侦查机关。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评估线索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线索的真实性,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违法和公益受损的情形是否真实存在。

  线索的可查性,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事实和程度是否可以得到查证,调查取证存在什么困难和障碍等。

  线索的风险性,包括社会舆情、信访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

  (4)线索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对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类型、被监督对象、分流转办、案件承办人、审查意见、诉前程序及诉讼情况等逐一列明,实行一案一登记、一案一跟进,并对案件流转、审查意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节点实行层级管理。

  (5)线索备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立案条件和程序

  (1)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2)立案程序。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诉前程序

  1调查

  (1)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2)调查前期准备。研究确定调查的思路、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制定调查计划;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国家和地区标准等;准备执法记录仪、相机等调查设备。

  (3)调查内容。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包括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参考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权力清单和涉及行政机关职权、机构设置的文件等;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内部规则、操作指南、流程指引及技术标准等;该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程序流程、处罚条件、适用情形及处罚措施等;不同行政机关存在职能或者权限交叉时各自的分工及职责。对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其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则应直接以其作为被监督对象;如其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委托,则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监督对象。

  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事实,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过程、方式和状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环节和方式;违法行使职权的原因、手段、后果及持续性;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查处违法行为的手段和程序是否依法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上是否依法依规;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始时间、持续时间、具体方式及履职可能等。

  三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

  四是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实。

  (4)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

  询问。询问被调查人前,应当制作《询问提纲》,《询问提纲》包括以下内容:询问被调查人需要解决或者证明的主要问题;询问重点;询问策略和方法;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

  询问被调查人应当个别进行,且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进行。办案人员在询问被调查人前应当出示工作证。

  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物证、书证的收集。办案人员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持上述文书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调取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调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调取事由、调取证据名称等;《调取证据清单》应当载明证据名称(品名)、型号(编号)、数量等,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调取书证应当尽量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复印件。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调取人、提供人、调取时间、证据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字样,并签字、盖章。书证页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调取物证应当尽量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材料。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收集。确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办案人员可以自行调取,也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调取。

  办案人员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调取电子证据,应当向检察技术部门提交《委托技术协助书》,《委托技术协助书》应当载明案号、证据名称、取证具体要求等。

  调取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应当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无法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印件。

  咨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

  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鉴定、评估、审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办案人员应当为鉴定、评估、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评估、审计人员送交有关检材、数据和样本等原始材料,说明与鉴定、评估、审计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鉴定、评估、审计的目的和具体要求。

  勘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5调查的保障

  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经风险评估或现场观察可能发生妨碍调查行为的,应当由司法警察协助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工具。

  对于拒绝配合调查的,检察人员应当警告其可能妨碍公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干扰阻碍调查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检察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2审查

  (1)审查内容。检察机关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证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他需要查明的内容。

  (2)讨论及审批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终结的,应当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审查期限。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终结审查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4)审查决定。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终结审查;提出检察建议。

  3终结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终结审查:经审查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依法履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4检察建议

  经过调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1)检察建议的对象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同一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数个行政机关均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分别发出检察建议。同一行政机关对同类多个违法事实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合并为一案发出检察建议。

  (2)检察建议的内容

  检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监督对象的名称;案件来源及监督目的;检察机关调查查明的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认定的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被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构成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具体内容;告知被监督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但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3)送达

  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七日内发送被监督的行政机关。《送达回证》应当由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

  (4)回复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紧急情形下的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5)跟进调查

  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根据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就有关情况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回复的,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进行调查。

  5审批程序

  经过诉前程序,应当制作《起诉审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集体讨论后,报经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在检察建议回复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建立拟起诉案件审批、备案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发送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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